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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玉斌向银行索赔案昨日二审开庭。 记者王子恒 摄
在ATM机上取款时,遭遇“吞卡”,律师叶玉斌进行口头挂失后第二天到银行取卡时,被告知需支付10元的“卡挂失手续费”。叶玉斌认为银行此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并向对方索取1元的精神损失费。
去年年底,东莞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叶玉斌败诉。随后他提出了上诉。昨天下午,该案二审开庭。
案件回放:取回被吞卡要先交10元挂失费
据叶玉斌介绍,2007年1月24日18时许,他到某银行东莞雍华庭支行的A245号ATM自动取款机取款。当叶玉斌按取款机的提示进行提取3000元人民币的操作之后,取款机不但没按指令出款,反而吞了他的卡。
为了保证卡上资金安全,防止遭遇骗局,叶玉斌当即拨打了银行的95599服务热线。接线员要求他通过电话先将被吞的卡进行挂失。于是,叶玉斌按指示进行了挂失。
第二天,即1月25日,叶玉斌来到该行雍华庭支行营业厅要求退还被吞的卡,却被工作人员告知需支付10元的“卡挂失手续费”。当时工作人员要求填写挂失申请单并且交费,叶玉斌为拿回银行卡,只好照做。
拿回自己被吞的卡还要交钱,这让当律师的叶玉斌不能理解。交费时,叶玉斌明确地和银行工作人员说:“我要起诉你们。”
一审:银行收费不违法律师败诉
2007年3月7日,叶玉斌一纸诉状将某银行东莞雍华庭支行告上了法庭,向对方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叶玉斌认为,为储户提供挂失服务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银行收取“卡挂失手续费”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去年年底,东莞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在两次开庭后,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叶玉斌败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叶玉斌与该行之间存在的是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判决书称,该行2003年制定并执行的《价格标准》事先经过了公示,叶玉斌在填写办卡申请时对相关规定并无异议。银行的收费行为和收费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因此驳回叶玉斌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审:挂失是否能收手续费成焦点
因不服一审判决,叶玉斌提出上诉。昨天,该案在东莞中院开庭审理。叶玉斌表示,自己的诉讼是一个公益诉讼,将对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非常广泛的影响”。
在法庭上,叶玉斌表示,我国《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该法在规定银行挂失义务的同时,并没有授权银行收取挂失手续费。
银行答辩称,挂失手续费是依据法律规定办理业务时收取的相关费用,并无不当。同时比照其他商业银行的收费标准,该行雍华庭支行收取手续费完全合理,业务操作也未使用户遭受任何损失。
昨天,该案没有当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