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去海南猴岛游玩,却因景区野猴发威而遇险,因为索赔不成游客求助法院。日前普陀法院审结一起原告余芳(化名)起诉上海某旅行社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
余芳报名参加了被告组织的海南双飞精华5日游,据称,此次行程导游曾荣获海南省50佳导游称号。旅游行程安排中,有一个环节是观看海南南湾猴岛的杂技表演。
当日,余芳正给女儿描绘着野猴即将表演的趣味动作时,突然间蹦蹿出来一只野猴,攀附在余芳身旁,她顿时吓得六神无主。所幸脑海中还依稀记得旅游讲解员之前的叮嘱:“野猴突现,就向它摊开双手”,余芳便用这种通行的“肢体语言”与“美猴王”沟通,孰料“美猴王”却抱住她的左臂猛下狠口。
余芳强忍疼痛,大声惊呼“来人啊,猴子咬人啦”,连呼数声后,景区工作人员赶来带她到医务室,给伤口清洗消毒,但猴齿留下的血痕红肿、发烫,余芳也感到头晕、恶心,注射狂犬疫苗后情况仍未好转。
隔日回沪接受医治后余芳遂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但被告以“猴子是野生的,无法管理”为由拒绝。多次协商未果后余芳诉至法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游客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是旅游服务提供者的核心义务,但其也存在特殊性,如果旅游服务提供者已积极谨慎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关旅游风险告知义务,但仍产生游客人身损害后果,可考虑适当减轻其法律责任。
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后,当事人双方都作了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旅行社赔偿原告人民币1174元,使该起旅游合同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编辑:lijinhu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