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牛炎坷、张坤、王某(不满十六周岁)、温小利、梁春楼、刘文(女,在逃)在开封市青云街口,抢夺被害人许某驾驶汽车内的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00元,白色三星D808手机一部、红色三星E568手机一部、白色小灵通一部。同年7月16日、7月17日、8月3日、8月29日、9月3日五被告人又采用同样伎俩六次抢夺朱某等六名女性驾驶的汽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炎坷、张坤、王某、温小利、梁春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公民财物,牛炎坷、张坤、王某、温小利抢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梁春楼抢夺财物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由于五被告人均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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