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的一天夜里,长垣县的郭彦波、王希松、蔡存超、蔡廷新(另案处理)、乔建豪(另案处理)等5人经过预谋后,开着一辆农用奔马三轮车来到一家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盗窃了5台总价值7125元的减速机,准备往外运。此时,张魁刚好打该公司门口路过,碰到了负责望风的犯罪嫌疑人蔡存超。蔡存超正好认识张魁,就告诉他,他们几个人正在公司偷些东西,并请他到公司门口附近看看是否有人。张魁不假思索,一口应允,当即帮忙望风,并告诉他们该公司大门附近人多,而公司西边有个小门,没人把守,建议他们从小门将偷的东西运出。
于是,郭彦波等人将所盗物品从西门运出公司,并以3000元价格卖掉。事后,为了感谢张魁,给他分了500元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彦波、王希松、蔡存超、张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郭彦波、王希松、蔡存超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魁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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