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虫剂泄漏引火灾 中牟县一农民全身大面积烧伤

发布时间: 2008-07-02 11:44:14 来源: 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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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家里有杀虫剂吗?如果有,一定要存放好,以免发生意外。

  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纠纷,就是因此引发的。中牟县人任海超起床后打火,引燃了泄漏的杀虫剂,致火灾发生,身体被大面积烧伤。任海超将杀虫剂经销商告上了法庭。

  ■ 事件

  杀虫剂泄漏引发火灾

  2007年6月初,中牟县农民任海超从裴占涛处购买了5瓶圣达气雾杀虫剂,放在自己家经营的小卖部中。2007年6月14日凌晨4时左右,任海超被一股刺鼻的农药味呛醒。从床上爬起来后,他顺势打着火机查看。还没等他明白怎么回事,火灾发生了,空气燃烧起来。紧跟着,放在附近的杀虫剂全部着了火。瞬间,他被大火包围了,身体被大面积烧伤。

  事后,任海超先后在中牟县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661.89元。

  出院后,任海超找到裴占涛,要求赔偿。裴占涛不认可,说杀虫剂是其从代理经销商刘汇丽处购得,应由刘汇丽赔偿。两人一同找到刘汇丽,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协商未果,任海超一纸诉状将裴占涛、刘汇丽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人赔偿各项费用6341.89元。

  ■ 判决

  经销商担责八成

  中牟县人民法院主办法官对此案的界定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该案件中,因裴占涛、刘汇丽销售的气雾杀虫剂漏气,致任海超受伤,应负赔偿责任。同时,任海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杀虫剂漏气时,应当预见到用打火机照明查看有可能引发火灾,却疏忽大意,致使其人身遭受损害,受害人对该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酌定裴占涛、刘汇丽赔偿任海超损失的80%,计款5073.51元。裴占涛、刘汇丽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 提醒

  杀虫剂燃点和汽油差不多

  夏天,为预防蚊虫叮咬,许多家庭会使用气雾杀虫剂,对它的安全存放和使用却不可疏忽。从事农药生产、销售多年的郑州市民徐顺利说,家用杀虫剂主要成分是苯和甲醇,不仅有毒,而且易燃,燃点与汽油差不多,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后,遇火即燃。“杀虫剂发生泄漏,切记不要点火、吸烟、饮食和饮水。”徐顺利说。

  杀虫剂存放点要干燥、通风,不能与粮食或其他食品存放在一起,不要让小孩接触到;要远离煤气罐等易燃源,不能在煤气炉等有明火的位置附近使用气雾杀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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