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众所瞩目的陈水扁公务机要费案,台湾“最高法院”昨日做出关键判决,虽在法律程序上不认定机要费是否为机密,但在“形式上”却认定机要费不属机密;台“最高法院”更指出,本案在检察官扣押证物时,并无机密问题,故本案并无组织“特别合议庭”及适用特别程序的事由。
同时,陈水扁卸任后不再掌有“机密特权”,已丧失声请发还扣押证物的身份。法庭认为,若陈水扁是以领导人身份声请发还,自其卸任之日起,该案已由现任台当局领导人承受续行诉讼。
据报道,台“最高法院”刑二庭昨日裁定认为,陈水扁的抗告案“原裁定撤销,应由台湾‘高等法院’更为裁定”。刑二庭的裁定,主要有三项要旨,首先,合议庭是从严解读台“大法官”释字六二七号解释,认定“大法官”创设“特别合议庭”的管辖事项有二:一是检察官对领导人所为的证据调查与证据保全,涉及机密,应予搜索、扣押时,应声请“特别合议庭”裁定准许。二是领导人依“机密特权”,拒绝证言、拒绝提交相关证物,因未能合理释明,经法官裁定或检察官处分,领导人得向特别合议庭声明异议或抗告。
刑二庭依据上述两项标准审查陈水扁的抗告案认为,检察官扣案的本案证物,有的是经陈水扁同意提供,有的是经台当局“总统府”业务主管同意提供,陈水扁是迄吴淑珍等贪污案一审审判中才核定为机密。
因此,刑二庭认为,本案在检察官扣押证物时,并无机密问题;陈水扁也无拒绝证言或拒绝提交证物情事,故本案并无组织“特别合议庭”及适用特别程序的事由。
报道说,上述裁定要旨,刑二庭是质疑陈水扁目前是否仍是适格的声请人。刑二庭认为,陈水扁的声请状是请求发还“声请人本人”,此一“本人”究竟是指“领导人”或是“陈水扁”真意不明,是否适法,仍有疑义。
刑二庭认为,本案扣押物是否仍是机密?陈水扁是否仍属适格的声请人?本案声请是否有理由(即是否已合理释明)?均有再调查、审认之必要,因此,发回更裁。
台媒评机要费案:法理上扁被“最高院”彻底打败
陈水扁任内核定的绝对机密,马英九可否变更或撤销?台“最高法院”26日的裁定,虽未明确采取肯定立场,但弦外之音已很明显:既然可以承受诉讼,当然也可以撤回诉讼;既然无须“特别合议庭”审判,相关卷证就很难认定属于绝对机密。台湾《中国时报》的文章说,“这份裁定书已经从法理上彻底打败陈水扁!”。
陈水扁声请发还的机费案卷证是否为“国家绝对机密”?台“最高法院”刑二庭昨日并未置喙。不过,法官从严解读释字六二七号解释,严格限缩“特别合议庭”的适用范围,从根本否定陈水扁的抗告应适用“特别合议庭”审判,已透露出一些“正因不属于机密争议,故未适用特别程序救济”的弦外之音。
文章说,再看“最高法院”对陈水扁声请人资格的质疑。表面上,“最高法院”固然是要求“高院”更审查明“本人”的真意,究竟是“陈水扁本人”,或是“总统陈水扁”?
但,从接着下来,“最高法院”认定,“卸任‘总统’,已不再有‘国家机密特权’,…已丧失声请发还押物之身分‥自卸任之日起,已由具有‘总统’身分之现任‘总统’承受续行‥”。可以明确知悉,这段文字才是“最高法院”的裁定真意。
“最高法院”上述裁定用了三个“已”字,如此遣词用字显示出,承审法官确认继任者马英九是当然继受陈水扁的诉讼。
既是当然继受,可见,“高院”更审时是否致函“总统”继受诉讼,并非必要,若说有必要致函,恐怕是函询是否要撤回声请(或抗告案)?
文章说,刑二庭的裁定意旨,是将地区领导人卸任,视同董事长卸任,继任者可以概括承受前任的法律或诉讼权利。依此法理推衍,即使陈水扁声请发还的机要费案卷证资料,确属“国家机密”,陈水扁的释明也符合法理要求,马英九也有权变更或撤销绝对机密。
综合观察“最高法院”的裁定意旨,可以一句:“这份裁定书已经从法理上彻底打败陈水扁!”马英九对机要费争议避之唯恐不及,之前就已公开要求司法负起责任,未来马英九更不可能对机要费案表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