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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国庆特稿:政府关注民生 社会和谐发展

发布时间: 2006-09-30 12:30:56  来源: 新华网

 立法:新法更加关注百姓民生

2006国庆特稿:政府关注民生 社会和谐发展[0]

6月30日,实施了近二十年的义务教育法完成第一次修订,并将于2006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新法明确规定,农村从今年到明年全部免除学费、杂费;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并保证教职工工资逐步增长。

义教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教师法实施10多年来,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明显提高。但是,工资提高幅度较大的主要是高校教师。

新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一规定,避免了由于高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较高而掩盖了中小学教师工资较低的实际情况。

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系列统一起来,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意味着“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有利于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更好地提高教育质量。

    

强化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企业破产法的一大特点。法律规定,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一些孩子“因贫失学”让人心酸;城市教育资源分配失衡,“择校”成为许多家长的梦魇……义务教育阶段出现的这些问题,曾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致力于解决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该法于6月29日经十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免费: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2006国庆特稿:政府关注民生 社会和谐发展[1]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投入:义务教育经费受法律保障

为了解决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问题,新法专设“经费保障”一章,并从多个方面作出规定,以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今年春季开始实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此次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责任:任何部门违法都要被问责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责任主体作出非常明晰的界定。对那些没有履行责任或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明确提出要问责。


编辑: 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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