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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乱收费之所以屡禁难止,关键在“依据之乱”。据统计,截至今年7月,全国涉及行政收费的法律文件共约7600件,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只有30多件,行政法规规章约400件。时下立法规范行政收费已是社会共识,有关呼吁也已近十年,那么,一项群众期盼、已列入立法规划的法律,缘何千呼万唤步履蹒跚?
对此,专家指出,行政收费立法“牵一发而动全身”,问题多、阻力大,草率出台有可能有悖初衷。而对于酝酿中的行政收费法,更有专家指出,不通过立法对行政收费进行刚性约束是不行的,但将希望完全寄托在立法上也是不现实的。
“数字”背后的问题
有关部门的一项初步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7月,全国涉及行政收费法律文件总共约7600件。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只有30多件,行政法规规章有400件左右。余下的7100多件,都是被俗称为“红头文件”的部门和地方规范性文件。
2、乱收费之厉 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公布一组数字: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加上各种基金征收总额2000多亿元,人头均摊约为500元。
专家视点:行政收费的混乱,源于依据之乱。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 :“红头文件”设定的收费规定,层级低、数量大、内容杂、随意性大,是行政收费改革需要清理的重点。
收费“乱”象扫描:行政乱收费表现为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等等。
而行政收费依据问题则表现为:收费设定权限不明确,项目不合理,程序不规范。有些法律只原则规定某类收费,但具体的收费办法授权行政机关规定。有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了行政收费,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不一。
案例:告败的收费之诉
年近60岁的程元福是江西省鹰潭市人,开了一家眼镜店。2005年5月,他学习有关文件后,感觉工商管理费收取不合法,便从当年7月开始,不再按月交纳个体工商管理费。在拒缴个体工商管理费9个月后,程元福收到鹰潭市月湖区工商分局处罚决定,要求补交拖欠的1350元工商管理费,并另处罚款1300元。2006年7月,程元福以工商分局收取管理费的行为不合法为由,一纸诉状将当地工商分局告到法院。
案子最终以程元福败诉结案,败诉的依据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立法规范行政收费势在必行
1993年10月,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列明:“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罚没项目。”这是不是意味着众多的“红头文件”收费依据不合理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表示,“红头文件”作为收费依据是否合理,很难一概而论。财政部的规定是方向,是正确的,但如果财政体制自身问题如财政拨款不到位,基层执法缺乏经费等不解决,就无法达到治本的效果。再则,《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是一个部门规章,层级并不高,权威性还不够。
行政收费法”缘何千呼万唤不出来?
立法之路步履蹒跚
专家解析:行政收费涉及群众利益,又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必须尽快规范,这已形成共识。但行政收费是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与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改革、财税制度改革等息息相关。如果草率出台一部法律,质量不高,留下隐患,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其法律效果就会打折扣,与初衷相悖。
“尽管问题多、阻力大,但行政收费法的出台是可预期的。”北京 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乐观地表示:如同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大趋势下,各种托词、阻力、障碍最终都会消失。
首先应当明确依法收费的原则,任何行政性收费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必须破除“管理=收费”或“收费后不管理”的怪象;
必须斩断行政单位与收费行为之间的利益关联;
必须明确行政性收费标准的确立程序。
不通过立法对行政收费进行刚性约束是不行的,但将希望完全寄托在立法上却是幼稚的
要破除过多过滥的非税收入,遏制行政部门的收费冲动,仅有行政收费法是不够的。最为直接而关键的是要推进行政机构改革,使工商、质监、城管、交通、公检法等行政收费较多的部门由财政全额供养,与经济利益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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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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