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8月25日,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和《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对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超出计划量20%以下的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两倍收取;超出计划量20%至50%的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三倍收取;超出计划量50%以上的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四倍收取。
该《条例》规定,计划用水单位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等节水措施减少实际用水量的,其节余的年度用水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因计划用水单位采取节水措施减少实际用水量,核减其年度用水指标。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没有对居民用水超定额收取加价水费做具体规定,认为郑州市短期内不能实现一户一表,郑州市实行居民用水加价水费制条件还不成熟。不过,《条例》中确定了超定额用水实行加价水费的基本精神。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了教育部门以及公安、卫生、劳动、文化等部门的职责,划分了校园伤害事故的各方责任。《条例》对公安机关维护中小学校周边治安和交通安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依法及时查处学校以及周边结伙斗殴或敲诈勒索学生等违法行为,维护中小学校治安秩序。
两部条例经郑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后,需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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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海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