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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两条路路灯经营权被公司承包 迟亮40分
发布时间: 2007-12-05 08:04:00  来源: 大河报

  大河报报道:新曹路和曹门关中街是开封市东郊新建的一条连接大广高速的道路。连日来,不少市民反映这两个路段的路灯比邻近道路“迟”亮40分钟,给骑车上下班带来了不便。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两个路段的路灯经营权已经承包给一家广告公司,由于这家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路灯“迟”亮。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新曹路附近。5点30分,天色已经暗下来,附近的劳动路、曹门大街的路灯开始亮起,而新曹路和曹门关中街的路灯一直到6点10分才亮。一些骑自行车的市民开始走到机动车道里“借光”。附近的一些居民说,今年10月中旬,这条街的路灯才开始亮了起来,之前这条修成快一年的道路一直没有亮过路灯,路上交通事故频发,两边多家商店被盗。

  曹门附近的一位老太太说,路灯后半夜经常不亮,担心小偷趁黑偷东西,睡觉前都要把院内三轮车的前轱辘卸下来放到屋里,非常麻烦。一位在曹门关中街路边经销酒的商户说,所有的路灯都是好好的,但深夜的时候,经常会只有少数的灯亮,有时亮着的甚至不到一半。

  记者联系了开封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一名工作人员说,新曹路和曹门关中街的广告经营权承包给了开封市一家广告公司,该公司对路段投资了电缆、路灯等设备,拥有灯箱广告的使用权。但由于这两个路段广告经营状况不好,该公司缴纳的电费较少,导致路灯不能按时亮,有时亮得晚,有时熄灯早。目前,城市照明管理处已经对该公司下了通知,如果不按规定时间执行亮灯时间,将收回广告经营权。

  河南大学法学院的岳红强认为,目前在我国,鼓励企业和公民投资市政设施的建设、经营和养护,将路灯这类公共照明设施承包给公司经营是被允许的,但当承包方经营不善时,政府管理部门有监督管理的权利,不能以牺牲市民的利益为代价。 □记者周斌


编辑: 周梅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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