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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记者 何中有 通讯员 新颜 居易
今报济源讯姑娘与情人同居生下一个孩子后被对方抛弃,她到法院起诉情人,讨要自己的生活费和孩子的抚养费。12月12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决林某每月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不必支付张某的生活费。
20岁的张某是一名农村姑娘,皮肤白皙、个子高挑儿。2004年9月,她到济源找初中同学玩耍时,结识了帅哥林某。尽管两人年龄相差10岁,但二人还是谈得很投机。
在林某的帮助下,张某到一家饭店做起了服务员。之后,林某为张某租了一间房子,两人开始同居。不久,张某怀孕了,林某却失去了往日的甜言蜜语,要求张某将孩子打掉。
2004年12月,林某和张某被林妻堵在出租屋内。2005年5月,年仅18岁的张某生下一个女孩,林某却逐渐与她断绝了关系。
为了维持生活,今年7月,张某无奈之下起诉林某,要求他按法律规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和自己的生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要求林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张某和林某仅是同居关系,林某对张某没有照顾义务。
编辑:
刘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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