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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6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打非法证券活动。
【通知】 严打非法发行股票
通知对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问题进行了界定。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
对此,通知指出,公司、公司股东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对于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问题,通知也予以明确。根据规定,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
【预测】 一批大案将进入司法程序
通知还明确了新老证券法的衔接问题。由于相当一部分非法证券活动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一些当事人以新证券法没有溯及力为由提出抗辩。对此,通知明确指出,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
关于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通知的出台,可以预见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会受到应有的惩处。
据不完全统计,非法证券活动中90%以上都涉嫌犯罪,而目前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占很小一部分。
【相关】 非法证券活动手段揭秘
在非法证券活动中,这些股市黑手是怎么骗取投资者钱财的呢?回顾这些年证券市场的情况,可以发现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有五大类:
一、冒充“股神”,骗取钱财。一些人并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却以“股神”自居,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发布各种预测消息,以招募会员的形式骗取钱财。
二、无中生有,兜售“原始股”。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批等虚假信息,通过中介机构销售虚构的“原始股”。投资者重金买入,最后发现是废纸一张。
三、暗中坐庄,操纵股价。不法分子集结大批资金,设立多个账户,通过自买自卖,散布虚假消息等手段肆意拉抬股价,诱使投资者高买低卖,蒙受损失。
四、非法募资,违规理财。不法分子私自设立和发售基金,并承诺高额回报,套取大量资金后,或亏损或抽逃资金,造成出资人无处追偿。
五、黑嘴荐股,买入即套。某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或机构联合庄家,极力推荐某些庄家拉高出货的股票,获得高额不正当收益,坑害跟风的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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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操纵证券市场 周建明被罚176万余元
中国证监会6日通报,已于近日依法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76万余元。这是中国证监会首次查处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
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是指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影响证券的正常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的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或卖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证监会没有透露周建明的个人信息。据调查,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通过徐某账户,在上午10点41分至11点2分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买单,申报买入大同煤业4009万股。申报价格从第1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在10点42分至11点4分期间全部撤单,平均每单驻留时间1分钟至2分钟,最短驻留时间为31秒。在最后一笔撤买的8秒钟后,周建明以10.36元卖出99.9万股,随后又在3分钟内以10.36元卖出330多万股。
此外,据调查,在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周建明还以同样方法,先后操纵四川路桥、G同科、G中海、嘉宝集团、中纺投资、上海医药、G嘉宝、中炬高新、安阳钢铁、彩虹股份、安彩高科、G贵研、*ST运盛、成都建投等14只股票价格,共获取违法所得176万余元。
编辑:
周梅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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