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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制止用人单位“变相”裁员
发布时间: 2007-12-19 15:13:00  来源: 新华网

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有个别企业近期出现了以转产、调整经营方式为由,通过“置换”“终止”“劝退”“变更”等方式裁员和“变相”裁员的行为。

这份紧急通知对于严格控制规模裁员、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和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工作都做出了要求。

通知要求,除关闭破产企业外,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除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提前书面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根据通知,对于用人单位通过违法引导劳动者辞职、变更用人单位等方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督促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通知要求,对于个别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如违法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后改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要立即予以纠正,责令用人单位恢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通知提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预警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监察,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订立、履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况,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坚决予以纠正,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通知还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各地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发出通知是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有关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已组成7个督导组,目前正分别赴全省21个地级市开展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情况的督导工作。


编辑: 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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