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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身份违规操作 民主与法制时报一记者站被撤
发布时间: 2007-12-19 15:17:02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民主与法制时报》的一名记者,同时还拥有职业律师的身份。在采访中,该记者用律师身份与采访对象签了一份特殊的合同:他可以帮该公司“摆平”项目停工事件,条件是该公司要付12万元订阅该杂志。但公司交钱后,一本杂志都没收到。随后,这名记者的违规行为被举报到了有关部门。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向民主与法制社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通报了《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站违规行为的情况。通报中说,《民主与法制时报》的山东记者站、广东记者站和广西记者站,先后出现以新闻采访为名从事经营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影响恶劣。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发布公告,撤销《民主与法制时报》广西记者站。违规记者吴金(礻+石)的《新闻记者证》被吊销,民主与法制社被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双重身份违规操作

据了解,《民主与法制时报》广西记者站的违规情况较为复杂。2005年,民主与法制社在设立广西记者站时,不仅没有提供必要的开办资金,还将每年发行2000份《民主与法制》杂志作为建站条件。

当时,身为职业律师的吴金(礻+石)与其他4人,于当年3月9日签署了《合伙合同》,约定每人出资3万元,合资建站,共同经营《民主与法制时报》、《民主与法制》杂志在广西的发行、广告和其他业务。

12天之后,该记者站把合伙资金中的9.6万元作为杂志订阅款交到民主与法制社。看到“建站”条件达成,民主与法制社就组织了一份虚假材料,向新闻出版部门申请设立广西记者站,获得了行政许可。

2005年12月,吴金 以记者站站长、记者的身份,到桂林市某房地产公司采访。他了解到该公司有在建项目被当地政府部门责令停工的情况后,就亮出自己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于12月15日出面与该公司签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中约定:以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促使当地政府部门撤销停工通知,还能使被停工的项目维持原有供地方式和出让价格。在当年12月31日前达到委托目的的,代理费为60万元,如次年1月31日前达到委托目的的,代理费则为50万元。

这份合同签署后的第二天,吴金(礻+石)就向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收取了12万元的《民主与法制》杂志订阅款,还出具了盖有民主与法制社财务专用章的报销凭据,但并没有投送杂志。该公司也从未收到任何一本《民主与法制》杂志。2006年3月28日,吴金 (礻+石)将以上12万元中的10.8444万元作为杂志订阅款交到民主与法制社。

2007年,《民主与法制时报》广西记者站因被投诉,无法通过记者站年检。吴金(礻+石) 立即以记者站名义向新闻出版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企图蒙混过关。

然而纸包不住火,该记者站的种种违规问题很快暴露,被新闻出版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山东广东两站亦违规

2004年~2006年,《民主与法制时报》的山东记者站和广东记者站,也出现了违规情况。

2006年6月,《民主与法制时报》广东记者站接到一女士在广东某整形医院做隆胸手术失败的反映,随后派出记者站实习人员游春明、刘江峰,以记者名义到该医院采访。11月6日,游春明、刘江峰向该医院出示一篇题为《虚假美容医疗广告坑苦爱美者》的文章后,声称准备发表。院方提出文章内容失实不应发表的意见后,两人以牟取私利为目的,以《民主与法制时报》广东记者站名义与该医院洽商所谓的“版面费”,向该医院索取3万元,但未遂。

2004年7月,《民主与法制时报》山东记者站筹备组的丁金平,与山东东营市某村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帮助该村解决三件事情:一是解决渔民被殴事件,并由侵害方对该村作出赔偿;二是促使山东省高院恢复审理某单位拖欠该村青苗赔偿金128.61万元案件;三是促使山东某单位尽快向该村拨付扣押的占地、青苗赔偿款约400万元。协议签署后,该村向该记者站支付了3万元“活动经费”,并约定事情都解决后再按赔偿款额的15%付给“服务费”。

这些严重违规事件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记者站被撤销,违规记者的《新闻记者证》被吊销。

  正确面对新闻采访

针对记者站违规事件,新闻出版总署将规范记者站的管理作为近期工作重点,要求各报社做好3点工作:一是记者站的非专职人员不得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二是采访人员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三是报社不得向记者站或记者下达经营任务,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据介绍,近年来,广西也查处了一些有违规行为的记者站,如《法制与社会》杂志驻广西记者站、非法出版的《中国新闻报》南宁工作站等。由于记者工作的特殊性,不少单位和个人在面对新闻采访时缺乏经验,有的拒绝正常采访,有的面对“假记者”的勒索不知所措。为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有关负责人借本报一角,告诉被采访对象对待新闻采访的正确态度。

遇到记者采访,首先要验明记者身份的合法性。被采访者应该要求记者“亮证”,记者也应向采访对象主动示证。正式的《新闻记者证》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并且能在中国记者网上查验真伪。目前,一些新闻媒体聘用人员较多,一些新培训的助理记者暂时还未领到《新闻记者证》,其必须在本新闻单位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带领下开展工作。遇到这种情况,被采访者可以向助理记者所在的媒体,或者当地新闻出版部门查询,核实助理记者的身份。

如果遇到一些记者以新闻报道为名提出订报纸、做广告的要求,或者以“曝光”要挟财物,被采访者就要小心了。因为根据相关法规,记者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者索取不正当利益。遇到这些情况,被采访者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和新闻出版部门举报。

辨明了“假记者”,更要尊重真记者。在新闻监督活动中,出现了部分单位人员粗暴干涉正常采访的行为,甚至出现殴打记者、毁坏新闻器材的恶性事件。新闻出版总署一再重申,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如果在采访中发生冲突,记者应该迅速向有关党政部门请求协调援助,而有关部门也应及时进行协调或提供援助。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有关负责人建议,单位和个人在面对记者的合法采访时,应该积极配合,共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记者 甘宁)


编辑: 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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