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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等同于黑社会高利贷?

发布时间: 2006-07-28 10:13:11  来源: 腾讯

一辆价值才8万的车,3年半时间,养路费滞纳金竟达49万,是车身价的6倍多!

滞纳金几乎成了“大耳窿”!让珠三角群众闻之色变的“大耳窿”是指放高利贷者。他们的基本操作是:利息是3天加1。即每借1万元,3天内偿还的,利息是1千元;3天后偿还的,要在1.1万的基础上每天加利息10%,等于12天一个“驴打滚”(还本加利要2万元)。

“滞纳金”这个名词我们再熟悉不过了,水、电、电话、电视、煤气、物业费、社保……都对逾期未都要被收取不菲的滞纳金。笔者也相信郑州交通部门的解释,“滞纳金”是可以在相关的红头文件上找到依据,1%恐怕也算不上是最高的,有的地方、有的行业,3%都有。不过,行政执法应该满足合情、合理、恰当三个条件。即使有关部门再“有法可依”,出现堪比“大耳窿”的“天价滞纳金”现象,也是不合情的,值得置疑。

滞纳金加收率多寡谁说了算?由1992年开始实施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的“1%的滞纳金”是由国家交通部、计委、财政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由交通部牵法制订的法规,我们是否可以视作是行业垄断、部门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表现?这个“1%”是如何计算的?是否科学、公平?是否应该通过一定的程序(比如听证会等),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然后再作定夺?

滞纳金有没有谱?相关法规对滞纳金的收取没有封顶,导致不合理的“天价滞纳金”的出现。立法机是否应该修改有关滞纳金的法律规定,给滞纳金一个必要的限度(如不能超过处罚本金或者N倍),不能放任滞纳金产生“滚雪球效应”,以致出现远远超过基本罚金的不恰当现象。

香港电视剧经常出现一句台词:法律不外乎是人情。想想也颇有合理之处,执法过程中出现超乎常理的尴尬局面,即可以认为这种法律法规有漏洞,需要打“补丁‘甚至是“升级换代”,与时俱进。

[稿源:红网]

[作者:练洪洋]


编辑: 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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