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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欲对怀孕女员工降薪未果
发布时间: 2008-01-03 11:11:22  来源: 新浪

新商报讯(见习记者李瑞璇)一位外企白领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其所供职的公司要与其解除合同,经律师调解后,合同虽然不解除了,却将她每月5000元降到2000元了。近日,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于振杰律师遇到这样一个案例。于律师认为,劳动者在怀孕、生产、哺乳期间,用工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合同,虽然约定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合同也应自动延续至上述情况消失。

26岁的孙女士供职于大连某外资企业,有着每月5000元的不菲收入。2006年她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为去年年底。去年11月底,单位通知孙女士,合同到期后单位不会再与其续约。这个消息让孙女士陷入了极度忧虑中:家里父母要赡养、房贷还要还,而12月份自己又恰巧怀孕,如果不能续约,只能变成“失业”大军的一员。

无奈之下,孙女士咨询了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于振杰律师。于律师表示,因为孙女士目前已怀孕在身,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劳动者在怀孕、生产、哺乳期间,用工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合同,即便约定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合同也应自动延续至上述的几种情况消失。获得法律支持的孙女士,与单位据理力争,单位决定与孙女士续约。可事情再次出现了波折:原合同上书面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而孙女士在以往的劳动合同期间,每月的实际收入为5000元。凭此,单位提出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与孙女士续签,也就是按月工资2000元支付。“单位续签合同是不能降低工资标准的。”在律师的帮助下,孙女士将工资卡入账记录以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证据收集,凭借这些证据,以及新《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依据,单位终于与孙女士续签了月薪五千元的劳动合同。


编辑: 李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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