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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由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盈芳和王瑞杰,分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被告人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万元和2.5万元。
现年34年的被告人李盈芳,女,捕前系澄城县农业银行职工,大专文化;现年29岁的被告人王瑞杰,男,捕前系澄城县雷家洼乡里庄村村民,个体诊所从医人员,中专文化。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被告人李盈芳和离婚后的侯某结婚,婚后被告人李盈芳在2005年和2006年两次怀孕,均因侯某前妻韩某向计生及相关部门告发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被迫流产。期间,韩某与侯某之女侯天(化名)曾以其不再上学等为由,威胁侯某与李盈芳离婚及不准两人生育孩子。被告人李盈芳即产生报复侯天之念,她与被告人王瑞杰商议,由李盈芳出资7万元,由王瑞杰雇凶杀害侯天,并支付王瑞杰2000元作为联系雇佣凶手的费用。后被告人王瑞杰在李盈芳催促下,于2006年11月23日早藏匿在侯天家门口,在对上学出门的侯天准备实施犯罪行为时,被侯天发觉挣脱并呼救而未能得逞。
第二天,被告人李盈芳闻讯后,又产生杀死其与前夫曹某所生9岁亲子曹甜(化名),从而让曹、韩两家互相猜疑的念头。二被告人商议后,李盈芳将曹甜诱骗到王瑞杰租来驾驶的一辆奥拓车上,车行至澄罗公路一土路上,李盈芳借故离开,王瑞杰持李盈芳提供的红丝带,将曹甜在车上勒死。后被告人王瑞杰开车送被告人李盈芳赶回澄城县城后,自己开车将曹甜尸体抛于澄城县庄头乡曹庄村村南公路旁草丛中后返回城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盈芳、王瑞杰共同参与杀人犯罪,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两人均系主犯,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李盈芳患有癔症,第二次流产后,有抑郁表现,有心因性幻觉。其家属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瑞杰的家属代其积极进行民事赔偿,有一定的悔罪态度,依法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我国《刑法》、《民法通则》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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