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晨报报道:“电子警察”必须安装在警用车辆上,不得安装在其他民用车辆上,且由民警参加进行抓拍。12月1日,市公安交警支队正式出台新规:从即日起,在许昌境内的“电子警察”必须乘警车上岗,且对不超过限速10%的车辆不再进行违法处罚。
在前一段时间开展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中,部分人大代表和群众对个别地方把“电子警察”装在民用车上,且躲在暗处隐蔽拍摄车辆超速的行为提出了异议。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查纠超速车辆的工作,市交警部门于12月1日出台了《关于使用电子技术设备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的管理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所使用的“电子警察”进行明确规定:“电子警察”设备必须安装在警用车辆上,不得安装在其他民用车辆上,且由正式民警参加进行抓拍;“电子警察”抓拍的图片数据导入系统前,将两车在同一图片内的车头车尾显示不全又不能显示车辆型号、号牌字母和数字不清等不符合要求的图片筛选掉;对抓拍不超过限速10%的超速车辆数据不再导入系统;在同一路段当日只允许抓拍同一车辆同类交通违法行为一次,当日不得重复拍摄等。
另外,“电子警察”抓拍的路段必须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限速标志、解除限速标志和雷达测速区提示标志齐全的路段,且要在主要路段和辖区接合部设置“进入雷达测速区域,请谨慎驾驶”的告知牌。今后,抓拍的位置要设在道路宽敞、视野开阔、驾驶车辆易超速的路段,不得在车辆拥挤、人流量大的路段抓拍。凡是城区40公里、公路50公里以下限速路段只现场查纠,不再抓拍处罚。(王现科 刘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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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