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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和鞠某同居3年,后由于王某和别人恋爱,鞠某提出分手。王某遂提出要鞠某赔偿其青春损失费,鞠某答应给她2000元,后来未给,王某非常气愤,找到其表姐崔某帮她出气。2007年1月14日晚,王某伙同崔某、翟某等人以租车为名,将鞠某及其妻杨某骗至一饭店内,采用强拉硬拽、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将二人扣留。其间,王某要鞠某赔偿其青春损失费3万元,并逼鞠某写下3万元的欠条,后又在扣留其桑塔纳轿车和其妻杨某的情况下,让鞠某回家拿钱。后,案发。 [评析]本案中,王某等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该罪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对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动机绑架他人后,才产生勒索财物意图进而勒索财物的,也应以绑架罪论处。但如果行为人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本罪。 从本案来看,王某等人在行动前,就有了要鞠某赔偿其青春损失费的想法,青春损失费并不是合法的债务,说明其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王某伙同崔某、翟某等人实施了强拉硬拽、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将鞠某和杨某非法扣留,并向鞠某索要青春损失费3万元,逼鞠某写下3万元的欠条后,为达到让鞠某交出3万元的目的,仍将鞠某之妻杨某扣留,这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特征。所以,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编辑:
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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