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去某公司办事时,赵某将电动车停放在熟人的烟酒店前,并将钥匙交给了熟人12岁的儿子,让其帮忙看管,结果电动车还是丢了。赵某认为,看管电动车的孩子应该承担责任,遂将这个孩子和其母亲一起告上了法庭。7月3日,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事件:孩子负责看管的电动车丢了 去年8月15日13时许,赵某驾驶电动车和同事一起到市区某公司办事,当行至熟人王某经营的烟酒店时,把电动车上锁停放在烟酒店门口,因王某不在,赵某遂把车钥匙交给了王某12岁的儿子李某,让其帮忙看管车辆。可当赵某办完事返回时发现,他停放在烟酒店门前的电动车不见了,而由李某看管的车钥匙也不知去向,赵某随即报警。后经查实,赵某的电动车系2006年3月27日购买,价款1900元。 车辆丢失后,赵某认为,李某未尽职责是自己电动车丢失的直接原因,遂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李某及其母亲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赔偿车款1900元。 说法: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成年人的赵某,应当预料到把电动车交给年仅12岁的李某看管可能会造成丢失的后果,因此,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和疏忽大意,对车辆的丢失应负主要责任。而年仅12岁的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保管电动车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对保管电动车钥匙已具有与其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李某对车辆的丢失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李某系未成年人,应承担责任的一部分,由其监护人王某承担。因原告未把电动车交给王某看管,故王某除依法承担其子李某应当承担的责任外,不再承担本案的其他民事责任。 鉴于上述原因,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赵某电动车损失1900元的30%,570元,此款由其监护人王某赔付,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
许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