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漯河讯 虽然员工自愿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还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昨日,席某就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如愿拿到了补偿金。
2005年8月,因公司厂房搬迁异地,席某不能继续工作。由于劳动合同没到期,公司要求席某填写了职工离职卡等,明确席某系自愿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不得向公司索赔任何费用。席某感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并将欠缴的养老保险金补齐。一审法院支持了席某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向漯河中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席某办理离职手续的行为,应视为双方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相关规定按席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因该公司并非单方解除合同,所以不再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昨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该公司根据席某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情况,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并缴齐所欠的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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