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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需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重要职责。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服务和保障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就必须坚持和谐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促进社会的融洽和谐。
一要夯实法院自身和谐基础,做到和谐兴院。要贯彻以人为本,坚持制度兴院,不断完善法院审判执行、队伍建设、政务管理、后勤保障等规章制度,强化作风建设,抓好法官的政治作风、审判作风、生活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并在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取得实效上狠下工夫。二要唱响法院司法和谐主旋律,提高保障能力。要把重点放在解决告状难、诉讼累、判决公信力差、执行难、申诉难等突出问题上,完善司法为民举措,规范司法行为,严格依法办案,做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三要胸怀和谐社会建设大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对于法院的重大情况、重要改革、重点工作,要及时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正确处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此外,要搞好工作创新,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不断完善和提高化解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能力,积极探索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做和谐社会的倡导者、促进者、实践者,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编辑:
三门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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