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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一的哥饮酒死亡 死者家属告酒友
发布时间: 2007-07-18 11:55:48  来源: 河南视窗

东方今报报道:几位的哥凌晨加班聚餐,其中一名饮酒后死亡,死者妻子认为一同喝酒的人有责任,并将不愿赔偿的的哥牛某告上法庭。昨天,宛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三个条件决定牛某可以不赔。

的哥凌晨酒后死亡

马某生前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今年1月18日凌晨,同是出租车司机的牛某、郭某等5人结束夜班工作后,在路边吃饭喝酒,马某赶到后称“来晚了自罚两杯”,说完端起酒喝了两大杯。

郭某说,过了十几分钟,马某又喝了第三杯酒,然后就坐在椅子上不再说话,开始睡觉。大家都以为他工作一夜太困了,就没当回事。后来,牛某有事开车先离开,几个人又接着喝了一会儿。

早上7时,郭某喊一直“睡觉”的马某回家,但叫不醒,就与另两人送其回家。到马某家后,这才发现马某不省人事,随即拨打120,医生赶到后认定马某因急性酒精中毒,已经没有了呼吸。

一位的哥不愿赔偿

马某死后,共同饮酒的郭某等4人商量后,各自自愿拿出5000元,作为马某的安置费,但牛某坚持说自己没有责任,不愿出钱,马某的妻子杜某将其告上法庭。

牛某说,他与死亡的马某只是同行,之前并不熟悉,当天喝酒是马某自己主动喝的,他与其他人并没有劝他非喝不可,所以对马某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牛某自愿补偿醉酒身亡的马某的妻子杜某2000元,杜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点决定被告免责

牛某作为共同饮酒者,是否与马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呢?审判长金任重介绍,因为劝酒、饮酒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近年屡见不鲜,但共同饮酒者并不一定都构成侵权并承担责任。

他说,首先要看共饮者是否有恶意劝酒行为,如果明知他人因身体不适等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劝、力劝其共饮,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过失,构成侵权。如果共饮者无法知道继续劝酒会导致被劝人发生危险,就不宜认定劝饮行为构成侵权。

其次,要看共饮者是否有劝阻他人饮酒的义务。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讲,共饮者可以对饮酒人进行善意提醒,建议其不要过量饮酒,但这种善意提醒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如果共饮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基于公平原则,不宜赋予同为成年人的其他共饮者“劝阻其饮酒”的义务。

最后,要看在哪种情况下须对其他共饮者承担救助责任。如果共饮者中的某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就应当认为其他共饮者明知此人已经醉酒,应当予以救助。如送往医院,交给一个具备照看能力的单位或个人,送上出租车或送回家,安置在一个相对安全的处所等。只要采取的处置方式符合一般正常人通常的处理方式,就不宜让其承担责任。

本案中,牛某并未恶意劝酒,中途又先行离开,所以与马某的死亡不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马某应自行承担责任。

 


编辑: 沈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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