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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有关“许霆案”重审判决的新闻成了各家媒体的“重磅炸弹”:由于银行ATM机出故障,广州一位26岁的年轻保安许霆因一口气从中取出17.5万元,不久前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重审判决,许霆被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一审判决是无期徒刑,重审判决则成了5年有期,悬殊太大了吧?怎么会有这么大的区别呢?难道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有变?没有!难道是被告人有变?也没有!是法律条文恰巧作了修正了吗?还是没有!那么,作为一个公民,我们每个人心中都难免会疑惑和不解:难道法律在某些人手中成了任意拉伸的“橡皮筋”?
让咱们来看看各方直接当事者的反应:针对社会公众热议的一些许霆案中的争议,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就许霆为何获法定刑以下的量刑,在案件宣判后进行了公开的释法答疑;面对判决结果,许霆当场表示不上诉;许父则坚称“有错≠有罪”,“要上诉”,“不还钱”……而辩护律师的看法最耐人寻味,他认为重审判决体现了舆论监督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有那么大吗?它能够大过影响到法院对同一个案件判决得天壤之别?不管愿意不愿意承认,在这件个案上,事实的确如此。正如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说的:“在该案中,媒体报道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方面说明,我们的社会在进步,新闻的自由度在逐步加大。对于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大众都可以通过网络、媒体等进行自由表达与评价。但从另一个方面说,舆论监督决不应影响到司法独立,司法的权威性是不应该受到任何外在力量所左右的。同一个案子在民众和舆论的质疑声中出现两个截然不同或悬殊过大的结果,是对谁的一种讽刺呢?
在当前社会正变得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法律的某些条文有时会赶不上时代的发展,譬如说,在出台有关“盗窃犯罪”的有关条文的时候,也许银行的ATM机还没有出现,自然就不会有针对从ATM机上恶意取款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因此,针对新的情况、新的犯罪,法律的适用决不能简单地对号入座,这无疑给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他们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分析多种因素,使自己的判决不仅符合法律的形式,而且体现人性的精神。重审法官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方面多多进行考量的思路显然更人性化,不幸的是,原审法官并没有站在这样的高度来思考问题,他仅片面地考虑“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概念,以致出现了于法有据甚至表面看来还是严格执法,其结果却显失公平的局面,而且引出了法律看起来像“橡皮筋”的尴尬结果。
一直悬而未决的许霆案终告一段落,然而它留给大家的思考却依然在继续……
编辑:
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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