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发挥市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市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工作制度,保证人民监督员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督职权,提高市人民检察院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高检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规定,2008年4月29日商丘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根据此办法,拟选任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9名,现将有关条件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年满23周岁;5.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公信力,体察民情,有一定的社会阅历;6.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7.身体健康,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监督工作;8.有一定的生活条件和生活保障。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4.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等法律工作者;5.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其他人员。
二、主要选任程序
(一)报名推荐。公告第二日起至公告结束后(公告日为十五日)七日内,公民所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推荐其担任人民监督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民,可以以个人名义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出担任人民监督员的申请。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填写并提交《人民监督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监督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综合考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对单位推荐或本人申请担任人民监督员的公民,按照人民监督员的条件,会同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综合调查核实。
(三)提出人选。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根据综合考察的结果,提出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审核。
(四)提请任命。经审核确定的人民监督员人选,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五)公告。市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监督员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
报名联系地点: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神火大道中段36号市检察院二楼),电话:0370-2581082,联系人:潘宇。
特此公告
编辑:
商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