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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后的补偿规定早该改了
发布时间: 2007-07-02 10:31:01  来源: 大河网
   山东一名女子在重庆梁平站被列车碾断双脚,火车站按照铁道部1979年的规定只赔300元。昨日,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茂兵上书铁道部,要求修改20多年前的老规定。(6月30日 人民网)

  一双脚300元,一条命300元。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这种明显“滞后于现在”的赔偿标准早已遭致了公众的质疑。而律师凭着自己对法律的熟知和社会的责任感上书铁道部,更凸显了社会对这种不合时宜的行政法规的修改愿望。

  制订于1979年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系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应该肯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对于妥善处置铁路伤亡事故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旧时的“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的限额赔偿规定,较之于时下的其它交通事故赔偿,显失公平、合理,且有悖于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法治理念。

  而且,《暂行规定》中所称的300元是在铁道部门没有任何责任的情况下给予受害方的救济费,而不是赔偿款。赔偿款是基于民事责任,救济款是基于道义责任。显然,在这种救济费的背后,必致使铁道部门漠视基本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麻木于各种安全隐患。事故后,法律对铁道部门应负责任也缺失相应的追究。“撞了白撞”的悲剧也就在这种法规的滞后下一再上演。

  人是法律施行的目的。制订法律,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人们的生活秩序,让人们过上更自由和有序的生活。那么,法律有无执行力,衡量的唯一标准就是其是否保护了绝大部分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强调以人为本的今天,法律的人性化属性更应得到最大化的张扬。而沿袭至今的《暂行规定》透析出的就是一种漠视生命的“霸道”,袒护着处于绝对强势的垄断部门,早该废除和修改了。

  据悉,早在2003年,有关部门便开始进行《暂行规定》的全面修改准备工作,可至今仍不能确定出台时间。在此,希望段律师的上书,能够加快该法规的修改步伐。毕竟,生命是第一位的,道义绝不能成为责任的挡箭牌。


编辑: 杨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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